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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紅牛經銷商不涉商標侵權,法院駁回泰國天絲全部訴訟請求

出處:北京商報 網編:劉浩天 2024-07-30

7月30日,中國紅牛在官方渠道發(fā)布聲明稱,長沙中院(2021)湘01民初564號民事判決書7月29日已駁回泰國天絲起訴中國紅牛長沙經銷商華廈糖酒公司商標侵權的全部訴訟請求。

企業(yè)供圖

2021年,泰國天絲以侵害商標權為由發(fā)起對中國紅牛產業(yè)鏈合作伙伴長沙市華廈糖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糖酒公司)的訴訟。經過審理,長沙中院最終認定,“天絲公司目前尚無充分有效的證據(jù)證明紅牛公司侵犯了天絲公司的商標權,故其在本案中主張紅牛公司的下級經銷商糖酒公司侵犯商標權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天絲醫(yī)藥保健有限公司(T.C. Pharmaceutical Industries Co.Ltd.)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46800元, 由原告天絲醫(yī)藥保健有限公司(T.C. Pharmaceutical Industries Co.Ltd.)承擔。

中國紅牛在聲明中稱,長沙中院再次明確認定了最高法對紅牛商標權屬相關再審案中的核心觀點“50年獨占使用權”。長沙中院認定: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31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1162號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紅牛公司提交的《95年合資合同》和其在再審審查階段提交原件的50年《協(xié)議書》,屬于商標注冊人將商標許可他人獨占使用,商標獨占許可后商標注冊人自己不得違反許可合同約定使用該注冊商標。在獨占許可的模式下,商標注冊人只在一定時間和空間內賦予他人有商標使用權,限制了自身的使用權。

同時,中國紅牛認為,該判決書還對泰國天絲公司與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即中國紅牛)于1995年簽署的50年《協(xié)議書》以及1998年簽署的40年《商標使用權合同》等長期協(xié)議的相關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

中國紅牛表示,上述判決是對中國紅牛產業(yè)鏈合作伙伴、各級代理商、經銷商銷售“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的合法權利的有力支持,同時也再次認定了中國紅牛自1995年始享有在中國境內獨家經營紅牛飲料50年的合法性。

自泰國天絲以商標侵權為由,發(fā)起多起涉及中國紅牛代理商、經銷商訴訟以來,中國紅牛一直力挺合作伙伴。在該聲明中,中國紅牛最后喊話泰國天絲,應該尊重歷史客觀事實,履行契約義務,保障中國紅牛公司及與之長期合作的產業(yè)鏈合作伙伴、經銷商的合法權益,主動撤銷其他類似的訴訟,避免司法資源濫用,影響中國實體經濟的發(fā)展。

據(jù)悉,湖南長沙市華廈糖酒有限公司創(chuàng)建于1992年,是當?shù)剌^早也較成功的快消品經營者之一,不僅有大量多年合作的分銷合作伙伴,產品還銷往湖南多地大型商超、便利店等連鎖系統(tǒng)。從2003年開始,華廈糖酒公司就和中國紅牛達成合作,迄今已有21年之久,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年銷售額超過2個億。

泰國天絲起訴華廈糖酒給公司正常運營帶來不小的影響,包括通過30多年經營建立的銷售網絡、商譽和200名員工生計等面臨諸多挑戰(zhàn)。本案華廈糖酒的代理律師北京融理律師事務所孫潔律師表示,泰國天絲以相同的商標、相同的訴訟請求、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在全國各地單獨起訴銷售商,其行為屬于人為拆分訴訟、濫用權利并且浪費司法資源,違反民事訴訟誠信原則。這已經嚴重背離法律訴訟以保護合法權益為目的之性質。“長沙中院的判決體現(xiàn)了在民生類案件中判決的司法智慧和民生‘溫度’。”孫潔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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